为深入贯彻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开展好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活动,根据县政法委要求,蒲县人民检察院对顽瘴痼疾清单予以公布,接受全县人民监督。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整治内容:
(1)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
(2)个别检察人员心存侥幸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
(3)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个别检察人员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5)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问题。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整治内容: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利用干部职务影响,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在本辖区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整治内容:
(1)检察人员及其家属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违规证券的;
(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整治内容:
(1)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的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的;
(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3)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
(5)对依法应当逮捕、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捕、不起诉决定,导致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7)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的;
(8)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审查,或者立案后不及时调查核实的
五、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整治内容: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2)对于审判人员违规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3)对司法工作人员其他违反暂予监外执行实体条件和办理程序规定监督不力的;
(4)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或为其他司法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5)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或者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后不跟进督促纠正、整改的;
(6)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或者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后不跟进督促纠正、整改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整治内容:
(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2)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的。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违反上述整治内容的检察干警进行监督,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严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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